【案情回顾】
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纪人(持有证券经纪人证书)杨某在某财经频道股票投资栏目担任股票分析嘉宾期间,通过给电视前的投资者荐股,为自己谋取利益:他利用其直接操控的父亲、母亲、祖母的股票账户,先于当天提前买入A股票。当晚,杨某在股票投资栏目中,直接点名A股票的名称,详细描述股票特征,对股票进行正面评价,鼓动、暗示其他投资者买进。一些不知情的投资者在第二个交易日上午一开盘,便听从杨某建议跟风买入A股票。朱某则在电视栏目公开荐股后几个交易日内,将股票全部卖出为自己谋利。杨某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次序,监管机构依法没收朱某的违法所得,并处以1358万元的罚款。
【案情分析】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以及《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的杨某,作为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人,利用荐股为自己谋利,扰乱证券市场次序,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风险提示】
1、投资股市时,投资者应立足市场独立分析决策。
2、他人荐股只能作为参考,不能盲从。
3、没有稳赚不赔的股票,要进行理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