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4年5月,某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称拟涉足互联网金融领域,包括:开展数据服务、征信服务和小贷云服务业务;与某商业银行合作成立某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拟成立某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从事普惠金融相关业务。而在2014年之前,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软件开发与服务业务和信贷风险业务管理咨询等。此消息一出,各大投资机构纷纷看好,中小投资者跟风买入,股价在短短一年时间内涨幅高达16倍。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对外宣称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只不过是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却使投资者误以为瓜熟蒂落,具有较大误导性。
【案情分析】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上述案例中,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明显有悖于此条款,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次序。
【风险提示】
1、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应时刻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2、投资者面对上市公司披露的热点信息,应当擦亮眼睛,理性分析判断其投资价值。
3、投资者需警惕上市公司通过讲故事“吹泡泡”为其高价减持预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