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投资咨询
发布人:严卫华  发布时间:2019-05-20   浏览次数:188

【案情回顾】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明知公司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没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众擅自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在开展业务期间,公司收取咨询费约人民币9万元,收取诚信操作金、咨询费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王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案情分析】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在上述案例中,王某通过编造、虚构所谓的专业投资顾问资质,利用高额收益骗取投资者信任,进而通过虚假交易骗取投资者的财产。

【风险提示】

      1、投资者选择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业务时,一定要去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看该机构是否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

      2、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必定是公司的收款专户,切勿向个人账户汇款。

      3、投资者不要被高额收益所诱惑,要擦亮双眼,时刻保持理性投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