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小A以专业炒股、承诺保底收益、约定收益分成等手段,骗取该公司客户B信任,与该客户签订协议:1、B委托A对其账户内60万资金进行证券买卖操作,委托期限为12个月;2、合同期内,账户如产生超过20%盈利,A享有盈利部分的20%,若盈利不超过20%,则盈利全部为客户B所有,若亏损超过20%,客户B有权终止该协议或让A免费为其服务直至盈利为止。最终,因客户B账户亏损严重,双发提前终止协议。最终,A因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违反《证券法》、《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情分析】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风险提示】
1、投资者投资理财必须在正规的机构进行。
2、投资者不能盲目相信从业人员的违法承诺,应保持理性投资理念。
3、投资者应加强学习,学会分析市场信息并进行独立判断,积累投资经验,防范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