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7号
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审批”项目,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审批。
二、与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相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如下: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资代表处)变更地址的,应在完成工商地址变更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外资代表处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备案书》,格式见附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
附件: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备案书.doc